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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明起实施!让我们更好地弘扬苏区精神 传承红色基因
上传时间:2019-12-23 信息来源:赣州发布
保护和开发利用好革命遗址,无论是对于继承和弘扬红色传统、红色基因,培育和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还是对于建设和巩固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我市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弘扬苏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共6章40条,是赣州市获得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之后,运用历史文化保护这一立法权所立的第二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意义重大。
其中《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明确——
1、革命遗址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革命遗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坏革命遗址的行为。
3、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异地迁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革命遗址不得异地迁建、拆除。
4、革命遗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支持、配合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工作,合理使用革命遗址,依法履行日常维护义务,不得损坏革命遗址。
广大市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受到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保护名录内的革命遗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迁移、拆除或者损坏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遗址的;
(二)擅自修缮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的;
(三)擅自在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四)在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对革命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颁布,是法治赣州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依法治市的又一重要成果。条例的施行必将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对于传承红色文化,弘扬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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